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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租税制度(上)

税 地税

丁 驱丁

全科户 粟三石 粟一石 每亩粟三升

减半科户 一石

协济户 一石 每亩粟三升

元朝则取于内地的,分丁税和地税,系仿唐朝的租庸调法。但两者不并纳。地税少而丁税多的,就纳丁税。丁税少而地税多的,就纳地税。而其取之,又有全科户,减半科户,协济户等等的区别。又有一种新收交参户,则第一年至第五年,减收其数,第六年才入丁税。取于江南的,分夏税和秋税,仿唐朝的两税法。官田不纳夏税。

役法的源起,和其扰民,已见上篇

第四章第二节。司马光复差役之后,就旧党亦不以为然。于是诸役中的衙前,仍用坊场河渡钱招募,要不够才许签差。寻又变为招募。绍兴以后,讲究“推割”“推排”之法。推割者,田产傥有典卖,税赋和物力,一并“推割”。“推排”则三岁一行,查考各户的资产,有无变更。这种办法,原想查明各户资产的多少,以定其户等的高下;按着户等的高下,以定其应役的重轻;是求公平的意思。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前七四三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1.役户既无破产之苦。2.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3.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

他。

物力钱,也是计算人民的“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藏镪”等等,以定其数的。金朝的征收物力钱,很为严酷。上自公卿,下至庶民,无一得免。甚至出使外国回来,说他受了“馈遗”,就要多征他的物力钱。其查察物力的法子,最初系“三年一籍”,后来变做“通检”,最后又变做“推排”。通检推排,也是很骚扰的。

元朝科差的名目有两种:一种唤做“丝料”,一种唤做“包银”。丝料之法: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谓之“二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本位”,谓之“五户丝”。这是诸王,后妃,公主,功臣收的,但不得私征,仍由地方有司,代行征收给与。包银之法:汉人每户出银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但其取之,亦因户而不同。此外又有“俸钞”。“全科户”输一两,“减半科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元管户 交参户 漏籍户 协济户

甲 甲 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 包银四两 系官丝十两二钱 包银四两

乙 系官丝一斤 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四两

减半

科户 系官丝八两 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

户 甲 上都隆兴等路系官丝十户十斤每户一斤 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每户一斤六两四钱 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

乙 系官丝一斤 五户丝六两四钱

止纳钞户 初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增五钱增至四两为止

此外“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每户科细丝四斤。“复业户”,“渐成丁户”,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与旧户同。

总而言之,从租庸调变做两税之后,又于其外另取庸调一类的税,实在是叠床架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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