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当一味“宽纵”的。又元朝因笃信宗教之故,当时的宗教徒,在法律上,也颇享些特权。看《元史·刑法志》所载下列两条可知。
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合问。
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至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
又:诸蒙古人因争及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这种不平等,则异族人据中国时代,怕都有之,不但是元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