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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拉小说网 > 我与黑心物业的斗智斗勇 > 第3章 一审败诉

第3章 一审败诉

庭审后,王小东怀着坎坷、激动的心情下了云法庭,心里怀着几分期盼,几分忐忑,既希望官司能打赢,因为他相信正义必胜,正义会战胜邪恶,又担心官司打输,这样还需要继续上诉。

生活似乎又恢复了平静。

终于,在2020年9月8日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一审裁决王小东败诉。

北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北0101民初108号

原告:北市起点物业公司,住所地北市西城区广安大街21号16室。

法定代表人:洛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北市拉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东,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市西城区。

原告北市起点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起点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被告王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5012.5元,200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摊电费451.02元,合计5463.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6年9月1日与北市西城区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美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服务的社区范围为北市西城区美园小区(以下简称“美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普通住宅1.8元/月/平方米,商用住户5元/月/平方米,按年度收取。原告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美园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于2017年1月1日起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由1.8元/月/平方米调整为2.7元/月/平方米(不包含公摊电费)。被告为美园小区4号楼02室户主。被告拒交2017及2018年度物业服务费,2006年3月至2018年12月公摊电费,经原告多次有效催告后仍拒绝履行。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告发出《物业管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9年10月13日前交纳本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的全部费用,被告对上述交费义务依然未予履行。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小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物业费标准和提供的物业合同相佐,应该按照有效合同缴纳。公摊电费应说明包括范围和计算方式,原告提交证据不充分。物业合同上所述公共收益80%归业主,可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公示照片显示公共收益为0。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起点物业公司与王小东一致确认王小东系北市西城区马路X号X号楼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王小东于2004年入住,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2.32平方米。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又称美园小区。

2006年9月1日,起点物业公司与北市西城区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美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起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物业名称为北市西城区美园小区;物业座落为北市西城区马路8号;物业服务费按年度收取(按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标准为1.8元/平方米······月;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委托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起点物业公司的意见通知起点物业公司,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起点物业公司继续服务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北02民终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自此,起点物业公司一直为涉案美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王小东至今尚未交纳涉案房屋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00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摊电费。

关于未交纳涉案物业服务费、公摊电费的原因,王小东辩称物业服务费标准应按有效合同约定的1.8元/月/平方米计算,原告应说明公摊电费包括范围和计算方式,且公共收益不明。为证明双方无合同且原告没有合法的涨价程序和批件,王小东提交与北市西城区房管局录音及书面材料、与北市西城区广歪街道录音及书面材料、10余名业主书面证明材料。起点物业公司对上述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录音获取方式和录音对象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书面证明材料,起点物业公司主张证人应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而且小区有上千人,证明中的业主人数还不到小区的1%的业主。

为证明涉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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