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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手电筒、手机、X的推理

死者的脑袋有多处伤痕,其中脑袋的左侧面有着非常严重的擦伤,并非致死伤。在其右侧面有着明显的击打痕迹,而且击打的次数不止一次。最终受害人因失血过多而亡。

“整个论证过程才进行不到1/5,当我们来思考后面的问题时,会发现更多有趣的结论。”柯龙稍稍暂停了他的讲解,关于手电筒、手机还有X的论证仅仅进行到“只带手电筒而且与人同行”。柯龙理了理思路,继续他的滔滔江水之叙述。

“接下来是‘只带着手电筒且独自前往‘这种情况:我们依然把与琴酒的会面者称为X,因为在这种前提下,琴酒是独自前往黑暗大楼的,所以X必然要携带照明系统,否则无法进入大楼。那这样就会引出前面的问题~为什么X有照明系统却还要拿走琴酒的手电筒呢?我们知道是为了误导X是熟人,也就是说X其实并非熟人,这满足我们‘只带着手电筒且独自前行‘的前提吗?显而易见是满足的。”

小珠点了点头,如果是这种情况,的确完全不同了,X并非是熟人,也就是说琴酒并不了解对方,但是他却依然独行前往大楼,这说明什么呢?难道他受到了威胁?还是说有其他不得不去会面的理由?“在这个假设下,X与琴酒并非熟人,这与我们之前的推论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却能从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姑且将这个问题搁置下来,我们继续讨论下一个大类。从上一个类别的讨论中,我们明白了琴酒与人同行或者独自前往的根本区别,其实就是X是否携带照明系统。”

“如果说琴酒与人同行,那么X必然是熟人,X可能携带照明系统,也可能不携带;如果琴酒独自前往,那么X必然要携带照明系统(不然无法进入黑暗大楼),X可能是熟人,也可能是非熟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在后面的讨论中会反复提到,看似非常啰嗦复杂,其实流程完全一样,只不过为了逻辑的严谨性,我必须考虑所有情况,将每种情况说的明明白白。”

柯龙想起了曾经做完数学题后参考答案的感受,“易得”、“显而易见”、“可知”、“同理可得”等无法描述的字眼实属是让自己头昏目眩,这样“偷懒”的行为无非导致三种现状:学霸心领神会,效率奇高;学民似懂非懂,原地踏步去;学渣一头雾水,越陷越深。

推理至此为止,第一个大类的情况已经完全清晰明了:

①琴酒只带着手电筒:

⑴与人同行→X是熟人;

⑵独自前往→X是非熟人。

梅开二度!

“好!让我们来讨论第二个大类‘只带着手机‘。先讨论‘只带着手机与人同行‘:假设X没带照明系统,那么琴酒的手机必然被X给带走了,结论X是熟人;假设X带了照明系统,那X有必要带走琴酒的手机吗?单从离开大楼的角度来说是没有必要的,因为X身上有照明系统,可以无阻碍地离开大楼。那么同样的问题来了,X为什么要拿走琴酒的手机呢?这样一来,在这个前提下,想要解释X为何带走琴酒的手机就有两种可能。”

“前面已经说过一种可能了。”小珠的思维十分清晰,她也在积极的摸索和思考。

“不错,在前面的一种情况针对‘为什么X有照明系统却要拿走琴酒的手电筒‘,我给出的解释是X是故意的,目的是诱导我们认为X是熟人。但是现在为什么有两种可能性呢?因为手机与手电筒不同,虽然两者都能充当照明系统,但是手电筒在照明功能上的优势更加明显,而手机在信息上的作用无可代替。”

“所以有两种可能:

①X是故意带走手机的,目的是误导我们琴酒是与人同行,结论为X是非熟人,但我们的前提是‘只带手机且与人同行‘,这说明X的确是熟人,相互矛盾,排除。

②X并不是故意带走手机的,而是有不得不带走手机的理由。”

“不得不带走的理由?难道说?”木木警官已经完全跟上柯龙的思路了。“没错,答案如同漂浮的气泡一样透明。一个人的手电筒若是遗失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如果遗失的是手机,在意的程度就会大大增加。X不顾拿走手机可能招致的风险也要坚持执行,说明琴酒的手机里面极有可能包含着对X相当不利的信息。所以‘只带手机且与人同行,X携带照明设备‘的结论是:X是熟人,且琴酒手机里包含着对X非常不利的信息。”

“讨论第二大类的‘只带手机且独自前往‘,那么X必然携带了照明系统,但是又拿走了琴酒的手机。如果是故意拿走,为了误导我们X是熟人,这样反而得不偿失。”柯龙意味深长地解说着。

“因为如果X是想要进行误导,说明X是非熟人。得不偿失的理由有两个:

①拿走手电筒或者手机,两种是有不同的,前者不太容易被注意,而手机却很容易被注意!这样误导的方式一下子就会被看破,不符合人的对于手电筒和手机两者地位的正常看法。

②在这个推论下,琴酒独自前往黑暗大楼且X是非熟人,说明X掌握了对琴酒十分不利的信息,使得琴酒即使不明白对方底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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