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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明日友好七条

之义务,我大明也有权力在倭国四岛驻军,倭国小朝廷须得接受我大明的指导和管理,大明百姓到了倭国,自然也就是上国百姓。”

朱劲松越说越高兴,曾诚等一众大佬们却是越听越迷糊,越听越蛋疼。

倭国既然想求一个不征之国的名分,那倭国朝廷和幕府肯定要承认倭国是大明的属国才行,这一点并没有什么好说的。

像朝贡那就更不用说了,这本来就是属国应尽的义务,若是表现的好,三年一贡改成一年一贡也不是不行,若是表现的不好,三年一贡也有可能改成五年一贡以为惩罚,这些都是看大明皇帝的心情而定。

反倒是后面那三条,多少就有些让人头疼。

后三条当中,只有最后一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别说是去了倭国,就算是去了法兰西或者英格兰,大明百姓那也是理所当然的人上人,普通的大明百姓享受的是他们贵族的待遇,区区一个倭国,那都是委屈了大明百姓!

反而是前面那两条,比如说大明有权力在倭国四岛驻军,倭国小朝廷须得接受大明的指导和管理,这才是真正让人头疼的地方。

从洪武年间到崇祯年间,大明就一有没有在外藩驻扎军队的习惯,除了棒子之外。

然而在棒子那边驻军,主要是倭国和当时的建虏有事儿没事儿就想打棒子,而棒子们又实在是太不经打,动不动就哭着喊着找爸爸,所以大明才会在棒子那边驻扎一些军队。

还有指导外藩的官府,那就更没人愿意了——搁在大明官员的眼里,外藩那都是鸟不拉屎的穷乡僻壤,根本就没有多少油水可捞不说,还得为了外藩的破事儿费心劳力,根本就没人愿意去。

再说了,就算大明的官老爷们大发慈悲,愿意跑到那些穷乡僻壤去送温暖,可是人家倭奴能愿意?

请称外藩,不是请称孙子——虽然在表章上面要称呼朱劲松为“大明爷爷皇帝陛下”,要把倭国之主放到孙子的位置上。

然而朱劲松却是越想越通透,说话的语速也越来越快:“第一,倭国国主称其称王而不许称皇,不得大明册封,不得面南称孤。”

“第二,东海舰队下设一支瀛州水师,以倭国九州岛以为瀛州水师驻地,一应军费由倭国承担,倭国不许再设水师。”

“第三,倭国既献上九州岛以为大明瀛州水师驻地,则该岛永为大明所有,大明将设九州岛总督一职,与布政使平级,岛上行大明律,并且驻扎一师,不得大明允许,倭人不许擅自出入九州岛。”

“第四,大明九州岛总督,亦为倭国朝廷及德川幕府之政治、财政、军事顾问,倭国朝廷及幕府之政,未得九州岛总督之允,不得施行。”

“第五,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他国,倭国矿山由大明与倭国共同设立的公司专营,倭国不得私自开采,亦不许他国之人开采。”

“第六,凡我大明,有自由通往倭国之自由贸易权与居住权,倭国有保护我大明百姓安全之责,凡我大明百姓与倭人有纠纷争斗,适用大明律而不用倭法,凡倭国各地方官府,皆无权逮捕处置我大明百姓,无论民、刑之诉讼,凡事涉大明百姓者,一应归九州总督处置,倭国可派员旁听,如有异议,可向大明朝廷申诉。”

“第七,未尽之事宜,最终解释权归于大明所有。”

“嗯,姑且称之为《明日友好七条》吧。”

朱劲松把这七条说完,曾诚和其他一众大佬们的脸色就黑成了锅底。

这种狗屁条件,陛下您是怎么想出来的?用脑子?

问题是这七个条件,随便哪一个都不像是用脑子想出来的!

这种丧师辱国的条约,谁敢签?

反正大明上上下下就没有一个人敢签。

这可是要被写进史书,被后人唾骂千秋万载的!

斟酌了一番后,曾诚觉得还是得劝劝朱劲松,毕竟这是对待外藩,条约不能这么儿戏:“启奏陛下,臣以为陛下所提之七条,倭奴未必会应,毕竟前宋之鉴不远,倭奴何敢割其九州岛?”

朱劲松心道有什么不能签的?不就是一份破条约嘛。

对比小鬼子们搞出来的二十一条什么的,朕提出来的这七条简直可以称得上是良心条约了。

再说了,倭奴想不签下这份《明日友好七条》也行,只要他们能怼得过大明的三支舰队就行。

要是怼不过大明水师,还想不签这份《明日友好七条》,那朱劲松也只能表示遗憾,顺便再让大明的北海舰队、东海舰队外加南海舰队到倭国那边晃悠一圈,顺便再给《明日友好七条》再加上几条。

想了想,朱劲松又道:“这样儿,朕也不是不通人情嘛,总是有些好处许给倭国。”

“第一,许倭国女子来大明,凡会汉语者,无论嫁人或者务工,与我大明女子相同。”

“第二,日本男子来大明务工,凡开山、开矿等一应不涉及我大明机密事之活计,皆许。”

“第三,朝贡之期,改三年一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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