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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鲁案的解决

山东问题,日本要求直接交涉,经国民一致反对,外交部于十年十月初五,十一月初三两次拒绝后,决意在华府会议提出。英美两国代表,怕中国提出山东问题,于大会进行有碍;乃出而调停,劝我国及日本,在***会议之外,开始交涉,英美各派两人列席旁听。我国代表,主张无论交涉得有解决与否,均须报告大会。此项交涉,于十二月初一日开始。因胶济铁路,我国主张即时收回,款分六期交付(交涉解决后。九个月,付第一期款。其余五期,以六个月为一期)。日本要求我借日款赎回;会计技术人员,均须聘用日本人。至二十一日,交涉停顿。十一年一月四日,经英美调停,再行开议。初五日,又停顿。十一日,第三次开议。两国意见,仍彼此相左。二十日,英美提出具体调停条件:劝我发十五年期的国库证券,将胶济路收回。五年之后,随时得将证券全数偿还(但须于六个月之前,预行通告)。而派日本人为车务总管及总司计。两国代表,各电本国政府请示。二十七日,再开谈判。三十一日,订成条约二十八条(全文见《东方杂志》十九卷第五号)。其大略办法:

胶州租借地,归还中国。其移交行政权和公产—并处理其他相同的事务,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办理(第一、第二条)。

公产除日本建造领事馆所需,和日本人民团体所需(包括公学祠庙墓地等),无偿交还中国。—惟日本政府所买得、建造、或曾加修理、加造的,中国应除去使用折价外,给与偿价(第五、第六、第七条)。

胶济沿线的宪兵及军队,于本约签字后三个月内撤退;至迟亦不得过六个月。青岛的卫兵,移交时同时撤退;至迟不得过移交后三十日(第十、第十一条)。

海关归还中国。四年八月初六日中日重设青岛海关的《临时条约》作废(第十二、第十三条)。胶济路

及其支路,与其附属产业,日本应交还中国;由中国偿以实价。此项实价之中,包括德国遗下时的定价五三四○六一四一金马克;加上日本管理期内修理加造之数(减去使用折价)。由中日各派委员三人,组织铁路联合委员会,办理估价和移交。移交至迟不得过本约有效后九个月。偿价用国库券,于移交完竣时,交付日本。国库券的期限为十五年,以铁路财产收入作保。五年后无论何时,得为全部或部分的清偿(惟须于六个月前通知);未还清前,选派日本人一名为车务总管,又一名为总司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

高徐济顺的经营,让归国际财团。烟潍铁路,用中国资本自造时,日本不要求并归国际银行团办理(第二十一条,附录五)。

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由中国政府,许与中日合组的公司。但日本投资,不得超过中国的资本(第二十二条)。

中国政府宣告开放胶州租借地(第二十三条)。

盐业由中国给价收回。中国允以平允条款,允许沿该岸线的盐,输一定量数与日本(第二十五条)。

海底电线:青岛、烟台间,青岛、上海间,都为中国所有;惟此两线中,为日本政府利用之以接连青岛、佐世保间的一部分除外。青岛、济南的无线电台,移交中国;由中国给以偿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此约订立后。***于六月初七日发令,任王正廷为联合委员会委员长。胶济路由中国派警接防,日兵分期撤退。自四月十四日起,到五月六日撤完。委员会所议事件,分为第一部第二部。第一部所议各问题,草约于十二月初一日签字,其大略:

租借地定十二月初五日交还。日本驻兵,尽交还后二十日内撤尽。

日本官许出租的地,期满后照同一条件,续租三十年。三十年后,仍得续租;惟须按照《胶澳商埠租地规则》办理。

公产:除去

日本领事、团体所需用者外(以《附图》所定界址为限),其余概行交还。

青岛、佐世保间海电,无偿交还中国。青岛一端,由中国运用。佐世保一端,由日本运用。

盐业:从民国十二年起,以后凡十五年,每年输出日本,最多三万五千万斤,最少一万万斤。许胶州所产的盐,自由输出朝鲜。

盐业和公产的偿价,共日金一千六百万元。其中二百万元付现款。一千四百万元,付十五年期的国库券;年利六厘。此项国库券,除以关盐余为担保外,又须提出别项确实担保,从速与日本公使协议。将来整理外债时,此项国库券,应尽先列入整理案内。

矿山:设立中日合办的公司。资本各半,由日本政府,将淄川、坊子、金岭镇各矿,移交该公司办理。该公司应偿日本政府日金五百万元。俟红利超过八厘时,将超过额的半数付给。不附利息。

海关交还中国,但日人许用日文接洽。

唯关于外人的土地所有权(此项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余亩;在欧洲人手中者,有一千余亩),作为悬案。

第二部铁路问题:日本初索偿价七千万元。后减至四千余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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