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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正式总统的举出和国会解散

《临时约法》本将制定宪法的权,付与国会。国会开会后,于七月中,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起草。到赣宁之役以后,就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议论。九月初五日,众议院以二一三对一二六票,可决先举总统。十二日,开两院联合会。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的一部分的《总统选举法》起草。十月初四日,以宪法会议的名义公布。就是所谓《大总统选举法》。初六日,开大总统选举会。第一、二次,袁世凯得票都最多,而都不满四分之三。第三次,就袁世凯、黎元洪两人决选。总票数七○三,袁得票五○七,以过半数当选。这一天,有许多自称公民团的人,包围议院,迫令当天将总统选出。明天,又开会选举副总统。出席的七一九人,黎元洪以六一一票当选。袁于初十日—国庆日就职。

先是美国、巴西、秘鲁,都于四月八日—国会开幕日,承认****。日本、奥斯马加、葡萄牙、荷兰,于选举正式总统的当天承认。西班牙、墨西哥、德意志、俄罗斯、意大利、法兰西、瑞典、英吉利、丹麦、比利时,都于其明日承认。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采系总统制;《临时约法》则所采系内阁制。而任命各部长(国务员),及派遣外交专使(大使),须得参议院同意,则两法相同。正式总统选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仍从事于起草。十月二十四日,袁世凯派委员八人,到会陈述意见,给起草委员会拒绝。—因会章只许国会议员旁听。

明日,袁世凯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其要点:

一、宪法起草委员会,以***议员居多数。

二、《宪法草案》第一条,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三条,众议院对国务员为不信任的决议时,须免其职。

三、第八七条,法院受理一切诉讼。(临时约法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四、第五章。国会委员会由参来两院选出四十人组织之。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出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之职权:咨请开国会临时会;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

五、第一○八、一○九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

限电到五日内电复。十一月初四日,又发出第二次通电。其中要点:

一、第二二条: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无异造成联邦。

二、第二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三、第四四条:参议员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四、消除《约法》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五、第六五条:“紧急教令”,须经国会委员会议决发布。又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效力。

六、第六七条:海陆军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七、第七一条:大总

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或国会委员会认为不必要时,应即解严。

当时各都督、民政长、镇守使、师、旅长,纷纷电京,也有主张解散***,撤销***议员的;也有主张撤销草案,解散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也有主张解散国会的。而总统又即于四日下令,说查获乱党首魁与乱党议员往来密电,饬将京师***本部,及各地方***机关解散。“自湖口……倡乱之日起,凡国会议员之隶籍***者,一律追缴议员证书徽章。”旋又下令,省议会也照此办理。

***议员既被撤销后,国会就不足法定人数。原令虽说:“……由内务总长行令各该选举总监督暨选举监督……查取……候补当选人,如额递补。”旋又因倪嗣冲等电请,下令将“隶籍***之各项议员候补当选人……一体取消”。递补一节,就无从办起。各都督民政长,呈请将残余议员遣散。总统遂据以咨询政治会议。

政治会议,本名行政会议。系熊希龄组阁后,拟定大政方针,要想法子实行,令各省行政长官,派员来京组织的。适值国会解散,就改为政治会议。加入国务总理,各部总长,蒙藏事务局举派人员,大总统特派人员,和法官两人,于十二月十五日开会。三年正月初四日,就据政治会议的呈覆,停止两院议员职务。

当国会尚未解散时,总统咨询政治会议,说:“现在两院对于增修约法事件,势难开议。昨据副总统兼领湖北都督事黎元洪等电称:‘历考中外改革初

期,以时势造法律,不以法律强时势。美为共和模范,第一次《宪法》,即因束缚政府,不能有为,遂有费拉德费亚会议修改之举。……现在政治会议,已经召集,与美国往事,由各州推举之例正同。请大总统咨询各员以救国大计等语。’……国会现状,一时断难集议。……增修约法,程序究应如何?……”三年正月初十日,政治会议呈请“特设造法机关”。总统又以“此种造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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