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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刑制

两汉魏晋刑制的变迁,已见第二篇上第八章第五节。从晋武帝颁布新律之后,张褧、杜预,又各为之注。泰始前一**七年至前一六三八年。以后用之。然律文简约;两家的注,又互有不同;“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永明九年。前一四二一年。删定郎王植之,才合两家的注为一。然事未施行,书亦亡灭。梁武帝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还记得王植之的书。于是叫他损益旧本。定为《梁律》。天监初,天监,梁武帝年号,前一四一○年至前一三九三年。又使王亮等改定,共为二十篇。定罪二千五百条,刑分十五等。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杲参定律,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定律三十卷。大体沿用梁法。这是南朝法律的沿革。

魏入中原以前,刑罚是很严酷的。道武帝入中原,才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太武神中。前一四八四年至前一四八一年。诏崔浩定律。正平中,前一四六一年。又命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共三百七十条,有门房之诛四。献文增其十三,孝文时定为十六。大辟百四十五。献文增其三十五,孝文时定为二三五。刑罪就是耐罪。二百二十一。献文增其六十二,孝文时定为三七七。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前一四三八年。尚书令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系杂采魏晋故事。刑名有五:一死,二流,三耐,四鞭,五杖。又有所谓重罪十条。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

乱。不在“八议”和“论赎”之限。

北周的律,定于武帝保定三年。前一三四九年。刑分死、流、徒、鞭、杖。不立十恶的名目,而重“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隋初,令高颎等复位新律。其刑名有五,也有十恶之条。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唐朝的刑法,大抵沿隋之旧。

这其中最可注意的,是刑罚的变迁。马端临说:“汉文除肉刑,而以髡笞代之。髡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答而独用髡。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而深文酷吏,务从重者,

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乃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案复肉刑的议论,两晋时代最甚。其理由所在,就是“死刑太重,非命者众;生刑太轻,罪不禁奸”两语。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髡钳为生刑。所欲活者传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腰体,而才翦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及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案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磬、绞、斩、枭、裂。流徙之刑,**兼用,数皆逾百”。隋始定**之数,死刑只用斩、绞两种。

还有一层可注意的,便是隋朝的刑法

。是兼采魏晋和拓跋魏两种法系(这个大概是周、齐如此,而隋朝因之)。其斟酌轻重之间,固然较旧时的法律为进步。然而精神上,也有不如旧时的法律之处。即如晋律,部民杀长官,和父母杀子的,都同“凡”论。这是两汉以后,把经学应用于法律,文明之处。父杀其子当诛,见《白虎通》。隋律却就不然。这是拓跋魏的社会,进化较浅,“官权”“父权”太重之故。中国反改其旧律而从之,真是下乔入幽了。余杭章氏《文集》里,有一篇文字,专论这件事,可以参看。

总而言之:秦汉以后的法律,经晋朝的一大改革,而大体趋于完善;经隋朝的一番损益,而轻重更觉适宜。所以从西洋法律输入以前,沿用千年,大体不曾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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