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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关于婚姻

帕斯卡说过,人是一根会思考的芦苇。生命的年轮,滚滚向前,每个个体从出生就注定要死亡,个人都是孤独的存在。长夜漫漫,我们需要通过婚姻,找到人生的伴侣。在社会的熔炉中,我们需要在婚姻中感受家庭的温暖,摆脱“小我”,到家庭的“大我”中,汲取生活的慰藉。

诚然,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结合。但是婚姻更多层面是一份契约。这份契约根据认同的归属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契约,一类是形式契约。法律契约式的婚姻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契约。结婚证就是法律契约实体。契约双方彼此自愿,共同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形式契约式的婚姻是通过形式,如婚礼等一些习俗来得到认同的婚姻。仪式是认同的外化,也是形式契约式婚姻的外在表现。认同是形式契约式婚姻内在的支撑。

纯粹意义的形式契约式婚姻是以认同为依据以仪式为依托的。非纯粹意义的形式契约式的婚姻是有仪式,但是没有得到完全父母双方的认同。假设认同感可以量化,其是介于1到0之间的量词。纯粹意义的形式契约式婚姻认同感是1,而非纯粹意义的形式契约式婚姻的认同感也是大于等于0小于1之中的某个数。婚姻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每个人对各自婚姻的认同感的数值也不尽相同。

法律契约式的婚姻与形式契约式的婚姻都是可以彼此单独的存在吗?在法律形成之前,婚姻主要是形式婚姻。通过一定的外在仪式(主要是婚礼)获得认同婚姻就形成了。在法律形成后,在形式婚姻的基础上,又裹挟着法律这层外衣。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在这个层面,有些法律认同的婚姻,可能在现实生活中,不一定能得到双方家人,亲友的认同。

什么情况下,法律认同婚姻,而“形式”并不认同?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存在感情基础的,也就是契约双方彼此认同。在古代,男女双方通过私奔,想要摆脱形式婚姻认同。这种行为是以男女双方的自我满足感作为婚姻的依据,而不是男女家庭的满足感为依据。当今社会中,也存在撇开双方父母,偷偷领证的行为。这一行为虽然法律认同了,但是家庭中仍旧存在阻力,并不认同法律承认的婚姻,甚至有的家庭会要求离婚。

如果你是A与B自愿结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家庭反对。A希望B和他领证宣誓爱情。B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爱情与A坚定的走在一起。两个人一起跨越人生的障碍,这场婚姻不管多艰难,也有前行的动力。但是人无处不在枷锁之中,若A和B一方动摇,那么另一方就会非常被动。这场婚姻最后也是黑暗的。因为怀疑的种子一旦落下,就会发芽。如果A与B都动摇,那么这场婚姻当初的意义何在,婚姻也就成了闹剧。

婚姻很难完全依赖法律契约,摆脱形式契约的束缚。法治社会,法律契约式婚姻是第一步。婚姻最关键的是得到认同,这种认同不仅仅是双方夫妻之间的认同,还是家庭与家庭、家庭与个人之间的认同。婚姻最终都是需要得到认同。从主权的角度,婚姻能够保证夫妻双方都是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宣誓主权与得到他人的认同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互动性。只有在两者之间形成互动循环,婚姻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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